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6號
TCDV,107,補,416,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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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解雲強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聯建設有限公司陳倉富間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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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