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解雲強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聯建設有限公司、陳倉富間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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