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宏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振即振鑫鐵工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8,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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