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69號
TCDV,107,補,369,201803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宏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振即振鑫鐵工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8,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1/1頁


參考資料
宏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