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 告 林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承租人繳清續約租賃法律關係
責任約定」為「法人以承租人協定合約書」之副約,核非因親屬
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
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