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5號
TCDV,107,消債補,5,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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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翠蓉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 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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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 事欄勿省略)。 │
├───────────────────────────┤
│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不成立之證 │
│ 明文件。 │
├───────────────────────────┤
│⒊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2年1月8日至107│
│ 年1月7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
│ 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
│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
│ 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⒋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 │
│ 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⒍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⒎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⒏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卷附租賃契約已到期)及租金繳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⒑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⒒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⒓提出證據釋明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股│




│ 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權人。 │
├───────────────────────────┤
│⒔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
│ 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
│ 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 │
├───────────────────────────┤
│⒕聲請人配偶張大偉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⒖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⒗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 │
│ 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⒘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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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