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彥蓁即王姵茹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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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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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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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 │
│ 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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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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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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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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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請人配偶陳啟鎮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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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 105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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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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