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5號
TCDV,107,消債補,25,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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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國龍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
├───────────────────────────┤
│㈣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㈤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㈥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說│
│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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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