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田復文
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田復文自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 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2,274,122 元,前曾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並與 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每月應償還6, 572 元,惟因有未參與協商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3 分 之1 ,聲請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顯無法履行 上開協議償還之金額,因而毀諾。又聲請人現平均每月收入 約27,78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約23,341元後 ,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償還計畫表、財產、 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債權人清冊、必要支出清單、財產 增減變動表、償還計畫表、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戶 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保險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1 號、99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226 號卷宗查閱屬實,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支出 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
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