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437號
PCDV,106,司促,24437,2017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張阿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叁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叁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
  算之違約金,又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