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張阿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叁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叁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
算之違約金,又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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