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7年度,4號
TCDV,107,家訴聲,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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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李明珠
代 理 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孜育
相 對 人 李志青
      李志朗
      李淑瓊
      李馥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天從、李蕭月蕊分別為兩造 之父、母,兩造均未辦理遺產分割,惟相對人李志青拒絕分 割遺產,經聲請人向被繼承人所設帳戶行庫申請交易明細及 傳票後,始知所有遺產金額已全數由相對人李志青私自冒領 、占為己有,依國稅局所核定之遺產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 承人李天從所遺財產應計為新臺幣(下同)3,082,500元, 被繼承人李蕭月蕊所遺財產則計為4,034,853元,在未完成 分割遺產前,為防止李志青將不動產移轉,爰請准就相對人 李志青名下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 161.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等語,並提出土地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所指涉被繼承人李天 從、李蕭月蕊所遺之財產均為存款動產及債權,其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均非屬應依法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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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