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安發
相 對 人 簡輔政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訂有租賃契約,因相對 人未給付租金,為通知相對人終止租約,乃對相對人之數居 所地寄發存證信函,惟均以招領逾期而退回,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相對人係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 ,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 位於南投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聲請狀附存證信 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 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 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