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97號
TCDV,107,司聲,397,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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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許鴻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祐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 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 ,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 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42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新臺幣50,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有判決 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請求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 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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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