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困難,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4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8月25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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