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邱宥溱
邱婧箖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珉妍
邱暉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文芳不幸於民國106年12月 12日死亡,聲請人邱宥溱、邱婧箖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文芳於106年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邱宥 溱、邱婧箖係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 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文芳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 繼承人有林惠玉、林珉妍、林曉君、林宏明等人,而上開繼 承人中,除林珉妍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林惠玉、 、林曉君、林宏明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林惠玉、林曉君 、林宏明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邱宥溱、 邱婧箖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從而,聲邱宥溱、邱婧箖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