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39號
TCDV,107,司票,639,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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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伯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炘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郁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 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1月25日寄存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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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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