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11號聲 請 人 張洺榛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錫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陳報聲請人身分證影本。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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