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聲 請 人 陳孟科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麒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票原本一張。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