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心榆、蔡仁隆、林芳毅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蔡心榆即恩加烘培」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營
業登記資料,姓名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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