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869號
TCDV,107,司票,186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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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心榆蔡仁隆林芳毅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蔡心榆即恩加烘培」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營
  業登記資料,姓名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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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