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77號
TCDV,107,司票,177,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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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柯廣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衍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 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寄存於聲 請人住所地「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所在之 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是上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 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07年2月1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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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