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523號
TCDV,107,司票,1523,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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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王翰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玉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范玉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二
  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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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