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
抗 告 人 洪凱旋
洪凱文
洪凱良
洪凱樂
兼右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梅珠
抗 告 人 洪周秀麟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乙○○、鉅成興業有限公司、甲○○間因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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