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08號
TCDV,107,司票,1308,201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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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鈦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庚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柯建榮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特定請求之本票及金額(台端前次更正請求金額為63760元
  ,惟狀附本票為6紙總面額16萬4千元,請特定欲部分請求之
  本票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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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庚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