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明智
相 對 人 陳建源
債 務 人 李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志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7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7月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 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志敏,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李志敏於㈠104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0,000,0 00元㈡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㈠㈡134年7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5年11月17日即未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李志敏已於105年3月22日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建源,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查,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建源及第三人廖雅文、翔福遊覽車客 運有限公司、翔贏通運有限公司亦向聲請人借款多筆金額, 合計尚欠40,024,000元,亦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等語,惟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則抵押權為不動產 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 行使權利(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陳建源及第三人廖雅文、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及 翔贏通運有限公司均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 務人,是其等所積欠之債務,尚難認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2584 │285.00 │18分之1 │
├─┼───┼────┼───┼───┼────────┼─────┼───────┤
│ │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2584-80 │131.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1984│臺中市大雅區自│住宅、停車空間 │一層:55.10 │陽台:32.15 │全部 │
│ │ │立段2584-80地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56.40 │ │ │
│ │ │號 │5層 │三層:54.98 │ │ │
│ │ ├───────┤ │四層:54.98 │ │ │
│ │ │臺中市大雅區永│ │五層:20.68 │ │ │
│ │ │和路100之1號 │ │合計:242.14│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