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251號
TCDV,107,司催,25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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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楊素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票據之票據種類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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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