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217號
TCDV,107,司催,217,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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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尚翔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柏淞
代 理 人 田振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及付款行庫各為何?(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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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翔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