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聲 請 人 尚翔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柏淞代 理 人 田振隆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及付款行庫各為何?(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