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龍樓食
品行、龍樓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公司)。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
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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