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90號
TCDV,107,司促,7890,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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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龍樓食
   品行、龍樓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公司)。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
   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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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