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薰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薰霈於1.民國105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
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5年11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220,41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2,96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攤還收息記錄查詢、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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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薰霈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20414│ │七年一月十五│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黃薰霈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2966元│ │七年一月十五│ │點九八計算之利│
│ │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薰霈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20414│ │七年二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零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一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黃薰霈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966元│ │七年二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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