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中偉、松鶴通運有限公司、周忠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票號JB1175829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陳報對債務人周忠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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