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44號
TCDV,107,司促,784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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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中偉松鶴通運有限公司周忠言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票號JB1175829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陳報對債務人周忠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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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鶴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