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債 權 人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為兩造合作業務組織運作中之上線之釋明資料
。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