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42號
TCDV,107,司促,7842,201803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債 權 人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為兩造合作業務組織運作中之上線之釋明資料
   。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