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元即陳勝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陳勝吉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陳勝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
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