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42號
TCDV,107,司促,7642,201803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筱霞即鄭一篁即鄭力元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邱筱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一篁即鄭力元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邱
  筱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一篁即鄭力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邱筱霞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鄭一篁即鄭力元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