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54號
TCDV,107,司促,7454,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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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
債 權 人 柯家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苹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狀末為張進榮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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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