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柯家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翎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聲請
狀簽章(狀載債權人姓名與聲請狀印文不符)。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