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53號
TCDV,107,司促,745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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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柯家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翎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聲請
   狀簽章(狀載債權人姓名與聲請狀印文不符)。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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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