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39號
TCDV,107,司促,743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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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李梅容
債 務 人 鑫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偉
一、債務人鑫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鑫毅興業有限
  公司,劉邦偉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
  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
  故債權人對劉邦偉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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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毅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