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達光電有限公司、陳漢霖、羅燕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羅燕禪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永達光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漢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