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65號
TCDV,107,司促,7365,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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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達光電有限公司陳漢霖羅燕禪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羅燕禪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永達光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漢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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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達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