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債 權 人 國慶大樓公寓大廈
法定代理人 黃尹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金來、陳銀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金來、陳銀雪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㈣確認債權人名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