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楊朝琪
債 務 人 楊燿誠
一、債務人楊朝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玖仟貳佰陸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朝琪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燿誠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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