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債 務 人 鍾婷安即杜忠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忠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本件依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債務範圍僅限於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逾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