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11號
TCDV,107,司促,6911,201803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磐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349636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591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3201800、23207730、0933496363、
     091045868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