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47號
TCDV,107,司促,6747,201803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芊伃即賴怡君
債 務 人 李承峰
債 務 人 林佳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芊伃即賴怡君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李承峰林佳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八筆,金額390,25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芊伃即賴怡君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12月0
  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4,704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
  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承峰
  、林佳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