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芊伃即賴怡君
債 務 人 李承峰
債 務 人 林佳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芊伃即賴怡君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李承峰、林佳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八筆,金額390,25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芊伃即賴怡君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12月0
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4,704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
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承峰
、林佳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