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98號
TCDV,107,司促,659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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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玲玲
債 務 人 張國敏
債 務 人 陳秀棉
一、債務人張玲玲張國敏陳秀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玲玲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
     人張國敏陳秀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42萬3,416元
     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玲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1萬2,09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張國敏陳秀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玲玲、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12090│國敏、陳秀│1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玲玲、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2090│國敏、陳秀│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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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