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陽光翡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澄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美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簡澄陞為陽光翡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彭美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