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38號
TCDV,107,司促,653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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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陽光翡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澄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美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簡澄陞陽光翡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彭美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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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