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13號
TCDV,107,司促,6513,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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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3號
債 權 人 黃錦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韻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借
   據貸與人黃錦玲與債權人姓名黃錦鈴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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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