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炳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肆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