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79號
TCDV,107,司促,6079,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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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佩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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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