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佩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