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東融
債 務 人 宋佩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宋佩儒於民國106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20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
月調整加6.5%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
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12月25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85,192元及其所示
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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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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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宋佩儒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7.57% │
│ │185192│ │2月25日起 │1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9.084% │
│ │ │ │1月25日起 │0月2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57% │
│ │ │ │0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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