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沈家豐
債 務 人 沈紀玉燕
債 務 人 沈進川
一、債務人沈家豐、沈紀玉燕、沈進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捌萬玖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沈家豐、沈紀玉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
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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