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
債 權 人 李梅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仲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依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仲儀住居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 轄區,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