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55號
TCDV,107,司促,5955,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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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
債 權 人 張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準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埃索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原因事實叁、「債務人」於106年10月起向聲請人借
   款,確認債務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秀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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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