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
債 權 人 張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準、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埃索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原因事實叁、「債務人」於106年10月起向聲請人借
款,確認債務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秀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