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陳冠福、莊長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對債務人陳冠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
不對其請求,請具狀更正(台端狀面將其列為債務人,但
原因事實並未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㈣債務人莊長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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