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52號
TCDV,107,司促,5952,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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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陳冠福莊長運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對債務人陳冠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
   不對其請求,請具狀更正(台端狀面將其列為債務人,但
   原因事實並未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廷瑄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㈣債務人莊長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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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