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71號
TCDV,107,司促,5871,201803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
債 權 人 綠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美玲為綠灣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曾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
   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